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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风险和法律基础知识
来源:海盟控股集团  日期:2015-07-10   点击:2988   打印文章

国际货运风险和法律基础知识

     作为销售,即使业绩做的再好,如果不懂得风险和法律知识,一旦出现事故,带来的损失将无法估计,甚至一年白做都有可能,更有甚者,将整个公司都带入法律的漩涡中。因此以下将从法律理论知识、风险点和案例分析进行分析,给销售业务开展做好保驾护航。

一、海上出口运输代理业务风险

(一)委托订舱中的风险;

在货主委托我司向船公司订舱的环节中,从法律上讲,货代只是起到委托代理订舱的义务,在法律上货主和货代企业之间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即货运代理人只要本身没有过失,谨慎履行其作为代理人的义务,货代不承担责任。而要确认货代和发货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必须有书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操作的不规范,并产生了风险。

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

1、 行业惯例

在航运实务中,由于涉及的环节较多,则需要区分的责任也很多,因此如何区分责任和费用的确认成为了货代规避风险的关键,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责任和费用的确认必要要以书面的形式,但是在实务中,由于航运行业迅速高效的行业要求和特点,以及货代企业在商业流程中属于弱势地位,双方书面确认的情况很少。另外,虽然在订舱代理过程中,货代只承担委托代理责任,但由于货代为了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往往承担着一些不合理的责任。

例如“船公司甩柜”:

船公司为保证船能够满载,开始往往确认满载量120%以上的货能够按时运输。但每到海运旺季,由于货量较大、舱位有限,则出现舱位不够,即海运界所谓的“爆舱”时,船公司就会拒绝多余20%左右的那些运费较低,与其关系一般的托运人的货物装船,将这些货撤到下一个或者几个航次,使客户的货物不得不推迟一段时间才能到目的地。

出现甩柜的重要原因是船公司为了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即船公司为了调整船舶的配载,可能会把一些比较重的货物和特种货物甩下去,这也是导致船公司临时甩柜的重要原因。

对于货主或货运代理而言,很可能因为货物被甩而导致交货延期、二次报关或商检,甚至失去客户等风险

如果货主产生了额外损失,货主会向货代索赔。虽然在法律上货代并没有责任,但是如果跟客户这样解释,这个客户也会丢失,很多时候,货代企业为了继续做这个客户的业务,会象征性的赔付。而且在甩箱之后产生的额外费用,货主也不会来承担。

 

防范风险的措施:

以上在法律上是能够避免的,即在与货主的合同中写明,如果是因为承运人的行为,与货代无关;但是在实际当中,只能是通过多与客户沟通,通过与承运人协商的方式,让客户尽量降低损失,这样才能降低大家的损失,赢得长期的合作。

 

2、 委托书不规范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习惯用传真、电子邮件甚至QQ传输的方式订舱,但通过这些方式传输的委托书可能是原件,也可能是复印件,上面大多没有盖客户的合同章或公章。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也很难确认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法律依据。

3、 合同关系的认定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很多时候由于客户的强势和行业的不规范,导致无法签订货运代理合同,这最终导致了双方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确立。当然在后续业务过程中,通过提单的确认、装箱的确认、发票签收的确认等方式,能间接的印证业务的真实存在,但如果发生纠纷,会导致举证工作难度加大。

 

举例:货主委托货代订舱,大部分客户不会在合作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只会发一份出口货物明细表(俗称“托书”)给货代,有些甚至是口述,货代按照托书上显示的信息向船公司订舱。在这个过程中,托书就起到了责任划分的作用,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客户发托书给货代只是通过QQ、MSN发送,很难做为法律证据。如:很多客户在托书上会写上体积65立方,但是在箱型箱量一栏填上1*20GP,货代业按照1*20GP向船公司订舱,等到车队去装箱的时候才发现,这个时候由于托书是通过QQ传送,客户可以说是他本来就订的是1*40HQ,是货代订错了。而货代因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托书(需客户用邮件等形式发送托书给货代),因此将承担额外的损失。

 

防范风险的措施:

1、 货代与委托人之间要签订详细的货运代理协议和运输合同,规范双反的责任和义务;

2、 规范订舱制度,即货代空运规范委托书格式,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书上敲正本的公章或委托章,以扫描件或传真件的形式发给货代。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

这个情况在2010年开始就发生的比较多,在这几年,由于国际经济极具恶劣,导致了国外很多收货人倒闭后未去提货,这时,在国外产生了一大笔的滞箱费、滞港费和仓储费。一旦发货人不来承担或者发货人倒闭了,这个时候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货代与船公司签的订舱协议中有约定:如果目的港产生弃货情况,货代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在订舱过程中,船公司让货代提供承担目的港弃货风险的保函,那么货代就要来承担上述的额外费用;

2、如果货代与船公司关于目的港弃货没有书面的约定,那么货代是没有责任来承担这个风险;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如果货代不是很强势,往往会被船公司牵着鼻子走,船公司会通过卡单等方式,逼迫货代,这样也有可能承担部分费用。

 

 

 

案例:

发货人:杭州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货代:宁波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承运人:马士基;(以下简称丙方)

2010年4月5日甲方委托乙方,从宁波港出运1*40HQ到俄罗斯圣彼得堡,在2010年5月15日到达目的港,但由于俄罗斯清关问题,收货人一直没去提货,2个月后,丙方通知乙方这票货的情况,乙方通知甲方,但甲方也是无能为力。一直到8个月后目的港货物被拍卖,但是所得拍卖款只有1万美金,但产生的额外费用已经有3万美金,这样产生了2万美金左右的额外费用。此时丙方起诉乙方和甲方,要求他们承担费用。

处理结果:在乙方与丙方的订舱协议中,有约定—如果目的港产生弃货情况,乙方要与货主承担连带责任。结果,乙方与甲方承担了连带责任。

 

防范风险的措施:

1、 货代公司要严格审核与船公司的协议与保函,在协议与保函中不能有关于承担目的港弃货责任的约定;

2、 在于委托人的货运代理协议中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出运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目的港货物无人提取或其他原因长期滞留在目的港,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销毁费等,应由甲方负责支付。若因甲方未能及时付清前述费用而使乙方遭到第三方追索,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3、在实际的业务过程中,如果这个客户是大客户,货代为了维护好于客户的关系,不至于由于这个原因导致与客户的合作破裂,货代需要站在客户的角度,帮客户解决问题,积极与船公司沟通,让客户的损失降低到最低。

 

(三)代理报关的风险

代理报关是指货代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在这个过程中,货代具有以下风险:

货主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对于申报采取瞒报、多报、换HS编码报,甚至是涉及知识产权等违禁品。而货代由于只是经手单证,不可能去监装。而这类客户往往会跟货代明说,而货代为了揽取业务,可能会默认。这时,就有可能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防范风险的措施:

1、 在与货主的代理协议中明确:甲方提供的报关资料必需按中国海关的规定,如实申报,做到单货一致,单单一致,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

2、 如果客户不同意以上条款,则宁可不接此类业务;

 

(四)委托运输风险;

做直客的货代还需要为客户负责内陆集装箱运输这个环节,这里货代存在的风险有:由于集装箱车队驾驶员的原因,出现货少,偷货现象。此时,如果货代与货主之间没有约定委托代理关系,则货代将承担责任。

 

案例:

发货人:杭州某某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收货人:宜家

货代:杭州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集装箱车队:上海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在2010年8月委托乙方操作指定货的拖柜报关业务,等这个集装箱还没到达目的港的时候,甲方就接到宜家总部的电话,说宜家接到上海公安局的电话:上海公安局抓到一个犯罪团伙,查到一批货物,是宜家的,宜家根据货号查到是这个集装箱运出去的。这时甲方就找到乙方,乙方经过调查,发现是丙方的驾驶员联合外部人员,将集装箱箱门卸下,偷取了部分货物。

 

处理结果:车队直接将货款赔付给了发货人。

这个案例中,假如车队不来赔付,货车队逃走了,那货代就将承担这个货损的风险。

 

防范风险的措施:

1、 在于货主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这是为了明确甲方和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2、 货代要严格把关集装箱运输车队的资质,不能随便找一些挂靠车队,没有保障。

3、 建议货主办理运输保险

 

(五)回收运费的风险

在实际的国际货运业务中,货代为了揽取业务,通常的操作方式是,给货主垫付运费,并放账期,2个月、3个月甚至半年等。如果货主一旦延迟付款,作为货代只能通过扣留海关退单单据和提单的方式,但是根据2012年5月1日起,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海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委托人(客户)未及时或不履行付款义务,货代有权扣留对方单证的问题作了新规定:扣留客户的单据必须与单据相关的运费一一对应,即如果客户未支付5月份的运费,我司是不能扣留客户4月份的相关海关退单;另外提单不属于可滞留的单证范筹,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委托人不按时付款,货代滞留其提单的,则货代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法律不支持货代扣押提单的行为

这是在实际业务中货代企业碰到的最大的风险。

 

案例分析:

A货运代理公司接受B贸易公司委托,为其办理自上海至阿联酋迪拜港的一批货物的报关和订舱事宜,并垫付了全部海运费和报关费。委托事宜完成后,B公司未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各项运杂费。A公司多次催索未果,遂留置B公司的报关单、提单、核销单等单据。后由于B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造成B公司退税损失。

问题1:货运代理企业是否有权留置单证?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留置单证的规定。其中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本司法解释确认了货运代理企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委托人未预付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拒绝交付有关单证。从业务实践考虑,货运代理中货物通常在承运人掌控下,只有通过持有单证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赋予货运代理企业拒绝交单的权利。能够更好的保护货运代理企业,促进行业的持续发展。本司法解释第一款为基本规则,“有约定从约定”,合同中对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单证和委托人支付费用互为给付条件做了明确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二款式针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在满足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货运代理企业在委托人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交付单证。需要强调的是,在办理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会涉及核销单、报关单、提单等运输单证。鉴于运输单证往往涉及国际贸易的结算,赋予货运代理企业留置核销单、报关单的行为基本上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不以行使同时抗辩权为由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2:货运代理企业留置单证的法定条件

(1)货运代理企业行使留置权,前提是货运代理企业与货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货运代理企业依合同合法占有货主财产。(2)货主所负债务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也就是说货运代理企业只能留置货主同一票货物的相关单证。(3)货运代理企业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该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4)留置权是法定权利,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行使留置权,货运代理企业对单证行使留置权是基于运输合同。因此货运代理企业能行使留置权,但是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

问题3: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不当留置单证,则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

(1)货运代理企业不当留置了托运人的提单,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未拿到提单无法进行信用证承兑,若过了信用证承兑期势必会造成卖方经济损失。

(2)货运代理企业不当留置了托运人的提单,货物到达目的港,由于收货人没有提单不能提货,从而会产生货物的滞港费、滞箱费等费用。这些费用都将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因为这是由货运代理企业非法留置提单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3)货运代理企业不当留置核销单,出口企业无法在规定期内办理出口退税。如果由于货运代理企业留置外汇核销单致使客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口退税,客户有权要求货运代理企业赔偿相应的出口退税损失。而出口退税损失有时高于其所欠的运费、杂费及其利息。将使货运代理企业得不偿失。这在审理海运费案件的海事法院和审理空运费的地方法院已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

问题4:货运代理企业如何保证自己收款的安全?

货运代理企业为了减少自己收不回费用的风险,与托运人应事先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客户逾期不付清费用,货运代理企业有权对收到的单证留置。如果没有合同或约定不明的,托运人不支付费用,货运代理企业仅留置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以外的单证,或寻求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防范风险的措施:

1、 与货主签订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并约定如果货主延迟付款将承担什么损失;最重要的是约定:“货主未协议所签定的有关条款按时付清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此协议中有关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取单制。”

2、 在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等级制度。

 

 

二、海上中转代理运输风险

(一)中转港查验。

在有些中转港的海关,对于中转的货柜要进行查验,而且这个查验费用往往很高,而且查验费用滞后,等到查验的信息和费用出来,往往货代已经和货主的费用已经确认完成,再跟货主去收这笔费用,可能就收不回来,而且影响了合作;

 

案例:2011年我司新合作了一个客户,目的港是去美国辛辛那提,从加拿大的王子港中转,但是在王子港被查验,查验费产生750美金的查验相关费用,向收货人收取,这个事情直接导致了客户与我司中断了合作。

 

(二)中转港压港等原因导致的延迟到达目的港。

在中转港,有时会由于中转港积压的货柜太多,导致中转的货柜在中转港积压时间太长,延迟了货柜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影响了交货期,此时如果是季节性产品,例如圣诞产品,影响了收货人的销售,就有可能产生极大的损失。收货人向发货人索赔,继而向货代索赔。

 

(三)中转港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换中转港。

由于中转港罢工,自然灾害,货柜无法卸在远东的中转港,继而导致货柜延迟到港,也会引起客户的索赔。

 

防范措施:

1、对于紧急和季节性的货物,尽量配直达的船;

2、在走中转的船时,要提前了解中转港的情况;

3、在于货主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于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由于船公司、海关等行为导致的损失,与货代无关,但货代有责任协助货主处理”。

 

三、海上进口运输代理业务风险

这里主要从货主的代理人的角度进行分析货代的风险。

一般传统的做法是接受收货人的委托,办理进口换单、提货、拆箱、内陆转运、还箱等事宜。但是按照现在国内货代越来越多的月国外代理进行合作,目前国内的货代也能做FOB、EXW等全程进口。因此环节就越来越多,环节越多,涉及的风险就越大。

 

(一) 货权的风险

如果按照FOB、EXW等方式进口,就需要海外代理进行操作,国内货代委托国外货代订舱、报关,甚至到发货人处提货。而国内货代与海外代理之间,是跨国合作,其中就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风险。

举例:

甲方:国内代理;

乙方:海外代理;

丙方:收货人;

丁方:发货人

 

丙方每月有从丁方进口汽车刹车片,有空运、整柜、拼箱等形式,采取的贸易方式是EXW进口,于是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货物从丁方到丙方的运输、报关、订舱等事宜。而甲方同时委托甲方处理国外的提货、订舱、报关事宜,而国内的清关、送货由自己处理。

在这个物流方案的过程中,签署的提单是海外代理的提单,如果是整柜,船公司提单上的发货人肯定是海外代理,从丁方提货到国内换单之前,货权一直处于丙方手里,这对于甲方和丙方来说,是很被动的事情。实际操作中,海外代理就会以此要挟甲方和丙方承担一些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

 

防范风险的措施:

1、 与海外代理签订英文版本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货权的规定;

2、 在出提单时,要求海外代理出船公司提单,发货人写真实发货人,收货人写国内货代或真实发货人;

 

(二)货少或货损的风险

     在FOBEXW进口过程中,由于涉及环节较多,特别是拼箱,经常发生货少或货损的事情,由于客户是全权委托货代来处理,因此产生这种情况,虽然货代只是承担代理责任,但实际依据在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如果真正从法律上来说,货代必须承担货少或货损带来的损失。

 

 

案例:

甲方:国内代理;

乙方:海外代理;

丙方:收货人;

丁方:发货人;

 

丙方向丁方买货,订立的贸易条款是EXW进口,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货物从丁方到丙方的运输、报关、订舱等事宜。采取的是拼箱进口的方式。在有一次的操作中,确定提货的托盘数量是20托,但最终货到丙方工厂只有19托,于是甲方查询每个环节,最后发现是乙方委托一家车队去提货的时候,那家车队遗失了一拖货,这托货价值10万人民币。

案例分析:虽然说乙方有责任,遗失了货物,但是由于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问题,而且双方又在合作,因此考虑到成本,甲方没必要采取法律途径。而丙方又一直要求甲方来承担货物遗失的损失。

 

处理结果:甲方以国际索赔和处理一般都需要经过2年的时间的理由,将此事一直拖延,在这个过程中,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又慢慢减少,最后又一批23万美金左右的运费,甲方卡在手里,后来以这个理由,让乙方承担了一半的损失。最终2年之后,这批货最终还找到了。这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防范风险的措施:

1、 办理EXW全程保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2、 与国外代理在法律上一定要签署合同,规范双方关于货损货差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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